天津濱海高新區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實施辦法(試行)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11-04 點擊: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科技成果是指國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企業是指通過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天津市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科技領軍(培育)企業、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及國家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先使用后付費”是指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將科技成果許可(轉讓)給高新區科技型企業,在免費使用一定期限后,交易雙方根據自愿原則,采用“分期支付”“延期支付”“附條件支付”“收益提成支付”等方式約定付費許可(轉讓)事宜。支付時間應至少在協議生效一年(含)或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產品或提供服務產生收入之后。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線上平臺是指用來展示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的科技成果、發布金融機構的履約擔保(保險)產品、企業對接科技成果應用需求的線上應用支撐系統。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涉主體包括:與高新區科技型企業以“先使用后付費”方式開展成果轉化活動的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高新區科技型企業,為使用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擔保機構和提供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以及為促進高新區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技術轉移機構。
第七條 高新區科學技術局是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對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管理和協調解決日常服務等工作;負責“先使用后付費”線上平臺的建設運營管理,包括科技成果、履約擔保(保險)產品的內控審批、披露管理、動態監測等工作。
第二章 “先使用后付費”實施步驟
第八條 科技成果展示。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對科技成果進行科學性、實用性和市場前景等方面的評估鑒定后,按照專利許可(轉讓)、科技成果應用等分類標準,通過“先使用后付費”線上平臺向高新區提交備案。
第九條 企業需求匹配。企業根據技術需求,通過“先使用后付費”線上平臺向成果單位提出意向對接需求。技術轉移機構根據企業需要和科技成果特點進行對接匹配,組織成果單位與企業開展有效對接交流。
第十條 合作方式洽談。成果單位與企業就科技成果的應用場景、預期目標、合作方式、權責歸屬等進行深入洽談,明確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及后續可能涉及的許可或轉讓安排。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許可(轉讓)協議簽署。根據雙方合作意向,成果單位與企業簽訂科技成果許可(轉讓)協議,明確具體使用范圍、期限、費用支付方式等條款。
第三章 “先使用后付費”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提供增信措施。擔保機構可提供滿足本實施辦法實際需求的履約擔保產品,為高新區科技型企業履行使用費用支付擔保義務承擔擔保責任。保險機構可提供滿足本實施辦法實際需求的履約保險產品,為高新區科技型企業履行使用費支付義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障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合法權益。高新區科技型企業未能及時履行使用(轉讓)費支付義務的,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可根據協議約定,要求擔保機構、保險公司承擔擔保、保證責任,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免受損害。在“先使用后付費”過程中,一旦發生違約侵權等行為,經科學技術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認定后,將違約侵權等行為記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章 “先使用后付費”支持內容
第十四條 鼓勵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將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費”的方式許可(轉讓)給高新區科技型企業,根據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在高新區“先使用后付費”線上平臺發布科技成果數量和“先使用后付費”實際交易金額,給予成果單位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高新區科技型企業與成果單位供需雙方自愿購買“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履約擔保”、“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履約保險”等金融產品,按實際支付的擔保費用或保險費用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50%補貼,每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5萬元,優質創新積分企業每家每年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擔保機構為以“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等成果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型企業提供服務,根據擔保機構所承擔的擔保風險,高新區按實際代償損失金額的30%給予每家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補償。
第十七條 鼓勵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服務高新區科技型企業,根據技術轉移機構促成成果轉化數量、技術交易成交額及成果轉化落地等服務成效,給予技術轉移機構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天津市及濱海新區政策調整,相關條款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來源: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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